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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教师笔试备考:教育法律渊源及效力

河北华图 | 2015-07-20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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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教师招聘考试的内容范围逐渐增加,尤其是在教师招聘的统考区,教育法律知识都是必考考点。对于广大考生来讲,教育法律术语专业性强,容易混淆,且难以理解。在这里,华图教育河北分校特挑选常考的法律知识点,教育法律渊源及效力这一部分内容,为大家做些解析。

  首先,要知道,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广义的立法主体概念,所以,不同国家机关的立法名称及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依次分析下,不同国家机关的立法名称及法律效力。

  首先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的母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宪法,期间经过几次修订,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

  其次是法律。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教育领域的母法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除此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领域的法律还有六部,很早的教育法律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还有一些教育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它们的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第三是行政法规,是由很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立法名称包括条例、细则和规定。比如《幼儿园管理条例》就是国务院制定的。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第四是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这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体说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本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效力低于前三者。

  第五层次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这里面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比如教育部、环保部制定的规章。而地方规章是指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就是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在这里,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由于都属于行政部门,所以,当二者不一致时,提交国务院裁决。

  所以,在遇到题目,问及以下法律属于哪个部门制定或者哪个法律效力更大时,要注意两点:第一,中央机关还是地方机关,还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中央机关制定的效力高于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高于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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